处理逝世家人之银行保管箱

读者李女士的配偶于上月逝世。在家中找不到遗嘱,直到上月,李女士找律师开展处理遗产事宜。

在审视遗产的资产过程中,其配偶有一个与李女士联名租用的银行保管箱。李女士询问可否亲自将其配偶及她在保管箱的物品取出,拿回家中存放?

针对以上情况,李女士须向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申请「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和「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让她检视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

民政事务总署的职员,会与李女士安排日期及时间,在银行职员在场下,在银行的保管箱现场,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

在检视保管箱时,如发现遗嘱及遗嘱内容指明李女士为遗产执行人,银行将会复印遗嘱,并把副本放进保管箱,然后让李女士取去该遗嘱。其他对象于登记后放回保管箱。保管箱物品清单会交予李女士,用于办理遗嘱认证授予书。

在死者去世12个月内,虽然保管箱租用条款有尚存安排,联名租用人欲取回该保管箱内属于他(她)的物品,须要保管箱物品清单已按照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的条文备妥,及取得死者之遗产管理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之书面同意,向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申请「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

如果死者去世日期超过12个月,联名租用人可取回该保管箱内属于他(她)的物品,不用申请「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不过,银行会要求保管箱物品清单已备妥,及联名租用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去世日期超过12个月。

(文章刊登于星岛日报22/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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