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法例

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条例》规定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以及性骚扰都属违法。本条例同时保障男性和女性。条例保障范围适用于七个不同范畴。

 

 

 

  • 雇佣
  • 教育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
  • 参与会社
  • 政府的活动

 

歧视分为两种 – 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

性骚扰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吓性的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或行径。

第二类是指工作环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为、言语或图片,使你难以安然地工作。这称为「具有敌意的工作环境」。

 

残疾歧视

 《残疾歧视条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

歧视可以是直接的,亦可以是间接的。

骚扰是某人因他人的残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惊吓成分,该不受欢迎的行为便是骚扰,例如针对某人的残疾出言侮辱或说冒犯的笑话。

中伤是某人透过公开活动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就称为中伤。举例,假如有人公开地说,有某种残疾的人都没用,是社会的负累,这可构成中伤。

 

家庭岗位歧视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规定任何人或机构基于家庭岗位而歧视另一人(不论男女),即属违法。

家庭岗位是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

歧视分为两种-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是指某人基于其家庭岗位而受到的待遇比另一人差。

间接歧视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亦对有家庭岗位的人士不利。

 

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条例》是要保障所有人士不会因为他们的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

种族歧视分为两种︰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

在可比较的情况下,任何人因他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给予该人较差的待遇,属直接歧视。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将该人与其他人隔离亦属直接歧视。

种族骚扰

如因某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向该人作出不受欢迎、谩骂、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为,以致令该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难堪,该种行为便是种族骚扰。种族骚扰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体上的、视觉的、口头或非口头的,单一事件也可能构成种族骚扰。如因某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营造一个令该人感到在种族方面具有敌意的环境,亦属种族骚扰。

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

具种族敌意的环境是指针对某人而作出带有种族偏见的不受欢迎行为,从而造成具有威吓性的工作环境,并且妨碍该人的工作表现。该行为不一定需要是直接或有意识地针对某人而作出才受规管。例子︰展示涂鸦或标语或其他对某些种族群体而言属冒犯的物品可构成具种族敌意的环境[。

种族中伤

种族中伤是指藉公开活动煽动大众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对该人产生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任何涉及威胁伤害某种族人士的身体或损害其财产的种族主义煽动行为均被视为严重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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