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

洗黑錢是刑事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或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在HCMA 454/2005 及HCMA 1070/2005案中,被告人因容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存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金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法庭判處有罪。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

 

此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以將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施加於指明金融機構。

 

任何金融機構或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明知而致使或明知而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任何金融機構如出於詐騙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出於詐騙該金融機構或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致使或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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