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法例

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本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條例保障範圍適用於七個不同範疇。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 政府的活動 歧視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 性騷擾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 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你難以安然地工作。這稱為「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殘疾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亦可以是間接的。 騷擾是某人因他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殘疾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的笑話。 中傷是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稱為中傷。舉例,假如有人公開地說,有某種殘疾的人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可構成中傷。   家庭崗位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基於家庭崗位而歧視另一人(不論男女),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歧視分為兩種-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的待遇比另一人差。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有家庭崗位的人士不利。   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是要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 種族歧視分為兩種︰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 在可比較的情況下,任何人因他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屬直接歧視。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將該人與其他人隔離亦屬直接歧視。 種族騷擾 如因某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向該人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種行為便是種族騷擾。種族騷擾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體上的、視覺的、口頭或非口頭的,單一事件也可能構成種族騷擾。如因某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營造一個令該人感到在種族方面具有敵意的環境,亦屬種族騷擾。 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 具種族敵意的環境是指針對某人而作出帶有種族偏見的不受歡迎行為,從而造成具有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並且妨礙該人的工作表現。該行為不一定需要是直接或有意識地針對某人而作出才受規管。例子︰展示塗鴉或標語或其他對某些種族群體而言屬冒犯的物品可構成具種族敵意的環境[。 種族中傷 種族中傷是指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任何涉及威脅傷害某種族人士的身體或損害其財產的種族主義煽動行為均被視為嚴重中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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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者留有遺囑情況下作出授予遺囑認證的優先次序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說明:   有權獲授予遺囑認證或獲授予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的人,其優先次序須按照以下而決定:   (i) 遺囑執行人;   (ii) 為任何其他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遺贈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ii) 任何終身受益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v) (a) 最終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或 (b) 在剩餘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則任何有權分享未獲處置的剩餘遺產的人或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但如剩餘遺產並未按條款全部獲得處置,而司法常務官信納立遺囑人已全部或大體上全部處置在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遺產,則司法常務官可容許向有權享有或分享已獲如此處置的該遺產的受遺贈人作出授予(但須受第37條的規限),而無須顧及有權分享並未由遺囑處置的任何剩餘遺產的人;   (v) (a) 任何特定受遺贈人 (或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或   (b) 任何債權人 (或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或   (c) 在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目前該遺產的款額使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vi) (a) 任何有權在任何待確定事件發生時獲得剩餘遺產或特定遺贈的受遺贈人;或   (b) 任何根據死者遺囑並無享有權益而假若死者完全無遺囑而去世則他會有權獲得授予的人。   作出授予遺囑認證的申請人,須符合以上其中一項之資格。並且沒有其他人在優先次序上,淩駕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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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讀者陳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逝世。沒有訂下遺囑。其遺產一直沒有處理。直到上月,陳先生在其他弟妹的催促下,才找律師開展其父親遺產處理事宜,申請遺產管理書。   在審視遺產的資產過程中,發現了其父親以遺產管理人(無遺囑)的身份承繼了陳先生先前逝世之母親的一個香港物業,但之後沒有再處理。沒有完成將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受益人的程序。基於以上情況,該物業的業權尚未完成繼承程序,亦未能在物業市場上放售。   針對以上情況,陳先生應該先處理父親的遺產事宜。待取得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後,再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接替其父親在母親遺產之管理工作,將上述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各受益人。   在過程中,要留意母親逝世的日期。是否在2006年2月11日前或以後。因為會涉及繳交遺產稅的事宜。亦要向稅務局申請遺產稅轄免或已邀交的證明書,以便日後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此證明。   此外,亦要留意母親遺產的受益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如涉及上述權益,則須符合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由於要進行母親的 “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的申請,陳先生亦要預期其母親物業的繼承工作,要多花一點時間才能完成。因為要先取得稅局發出的遺產稅轄免或已繳交證明書,才可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文件。時間上比申辦父親遺產為長。   故此,讀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時,要留意遺產權益妥為分配予各受益人後,才算是完成繼承的程序及工作。   星島日報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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