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遺囑認証

在死者留有遺囑情況下作出授予遺囑認證的優先次序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說明:   有權獲授予遺囑認證或獲授予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的人,其優先次序須按照以下而決定:   (i) 遺囑執行人;   (ii) 為任何其他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遺贈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ii) 任何終身受益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   (iv) (a) 最終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或 (b) 在剩餘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則任何有權分享未獲處置的剩餘遺產的人或任何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 但如剩餘遺產並未按條款全部獲得處置,而司法常務官信納立遺囑人已全部或大體上全部處置在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遺產,則司法常務官可容許向有權享有或分享已獲如此處置的該遺產的受遺贈人作出授予(但須受第37條的規限),而無須顧及有權分享並未由遺囑處置的任何剩餘遺產的人;   (v) (a) 任何特定受遺贈人 (或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或   (b) 任何債權人 (或該等人的遺產代理人),或   (c) 在遺產並未全部由遺囑處置的情況下,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目前該遺產的款額使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vi) (a) 任何有權在任何待確定事件發生時獲得剩餘遺產或特定遺贈的受遺贈人;或   (b) 任何根據死者遺囑並無享有權益而假若死者完全無遺囑而去世則他會有權獲得授予的人。   作出授予遺囑認證的申請人,須符合以上其中一項之資格。並且沒有其他人在優先次序上,淩駕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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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讀者陳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逝世。沒有訂下遺囑。其遺產一直沒有處理。直到上月,陳先生在其他弟妹的催促下,才找律師開展其父親遺產處理事宜,申請遺產管理書。   在審視遺產的資產過程中,發現了其父親以遺產管理人(無遺囑)的身份承繼了陳先生先前逝世之母親的一個香港物業,但之後沒有再處理。沒有完成將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受益人的程序。基於以上情況,該物業的業權尚未完成繼承程序,亦未能在物業市場上放售。   針對以上情況,陳先生應該先處理父親的遺產事宜。待取得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後,再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接替其父親在母親遺產之管理工作,將上述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各受益人。   在過程中,要留意母親逝世的日期。是否在2006年2月11日前或以後。因為會涉及繳交遺產稅的事宜。亦要向稅務局申請遺產稅轄免或已邀交的證明書,以便日後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此證明。   此外,亦要留意母親遺產的受益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如涉及上述權益,則須符合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由於要進行母親的 “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的申請,陳先生亦要預期其母親物業的繼承工作,要多花一點時間才能完成。因為要先取得稅局發出的遺產稅轄免或已繳交證明書,才可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文件。時間上比申辦父親遺產為長。   故此,讀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時,要留意遺產權益妥為分配予各受益人後,才算是完成繼承的程序及工作。   星島日報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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