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其它

電話或電子郵件騙案的受害者取回被盜款項

當你不幸成為電話或電子郵件騙案的受害者,第一時間和最重要的事情是向警方報案。 警方會處理該案的刑事事宜,並凍結匪徒銀行賬戶之剩餘資金。 您需要循民事程序向法庭申請退回匪徒在銀行賬戶的錢。法律過程中需要證明你t對該筆銀行存款的擁有權,使法院可以宣布你的權利,並指示銀行將錢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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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罪案、詐騙及違規訴訟

商業罪案是基於金錢誘因。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而進行之非暴力犯罪活動。 Edwin Sutherland 在1933年為商業罪案定下詮釋:“一項由具高社會地位及備受尊敬人仕在執行其本身職務時干犯的罪行。” 但此定義在現今社會,當商業罪案、詐騙及違規行為愈來愈國際化及普遍,而須要改變,因為很多市井之徒已加入此非法活動。   商業罪案包括:違反信託規定,通過電腦及互聯網之詐騙, 假信用咭之詐騙,電話騙案,假裝破產之詐騙,詐騙醫療費用, 詐騙保險金,通過郵件之詐騙,逃稅, 證假券之詐騙, 內幕交易,貪汙,收取回傭, 假冒偽品,侵犯版權,洗黑錢,龐氏騙局 (非法吸金或種金),虧空公款及盜取商業秘密等。 律師的責任,是幫助騙案中的受害人,整理資料,收集證據,維護其客戶利益。另一方面,亦可向捲入騙案及違規行為而被調查及起訴之人仕,提供法律意見,維護其客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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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闡明保障個人資料。   但此法例只涵蓋個人資料。並不包括其他方面之私隱。 對『資料當事人』及『資料使用者』而言,此法例之約束力源自法例之主體條例,附表1之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2條說明由專員核准的實務守則。   六大保障資料原則 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移轉及共用) 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防止末未經准許或意外查閱、使用、更改或道遺遺失資料。 第5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制定私隱政策及措施。 第6原則 ─ 遵從查閱個人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的程式。 私隱影響評估 (PIA) 私隱影響評估是一個系統性過程,評估一項計劃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目的是避免或減低不利的影響。 資料使用者在推行可能對個人資料私隱有重大影響的業務項目或計劃前,應考慮採用這項工具。   有下述好處:  讓決策者在進行計劃前,充分考慮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直接處理在過程中已識別的私隱問題,並在設計階段提供解決方案或保安措施;  為日後的私隱循規審核及監控提供基準; 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減低私隱風險;  提供可靠的資料來源,緩和公眾及持份者的私隱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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