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执行人

撤销授予或将遗嘱执行人撤职

 

当遗产受益人对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的帐目交待不满意, 可向法院申请,命令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交待遗产管理的帐目。

 

根据高等法院规例第85号命令,法院可作命令遗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提供或确认遗产之帐目。

 

高等法院实务指引 20.2 条说明,法庭在下令制备帐目时,可同时或继而就制备或核实帐目的方式作出指示,包括指示帐目应由何人在什幺时段内呈交、对帐目提出的反对应在什幺时段内提出,以及关于查阅凭单及其它相关文件的安排。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否则报帐的一方必须以独立为每一项不同的项目编号的方式编制其帐目,并将帐目夹附于核实帐目的誓章或证人陈述书作为证物。

反对的一方如欲提出争议, 指报帐的一方曾收取或应被视作曾收取比帐目所列为多的款额, 或指称帐目内某笔款额有错误又或帐目在其它方面不正确, 则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否则反对的一方必须向报帐的一方提供有关该等反对事宜的书面通知。

香港案例

在2013年4月,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家族的争产案再起风云,霍家三房成员于八个月前签署和解协议「分身家」,高院原定开庭就落实和解协议下达指示, 但提出争产诉讼的长房三子霍震宇却突然为了遗产分配问题而发难,投诉长房二兄霍震寰未有把父亲在南沙发展项目的四分之一权益注入分产范围及加以隐瞒,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和重开争产案。

早前,在2011年,霍震宇认为,霍震寰违反遗产执行人职责和妨碍遗产管理工作,故要求罢免他,要他交代遗产资料和归还三项争议之遗产。

案件编号:HCA 21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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