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31条说明:
凡原应获得授予的人未满21岁,则除本条第(3)及(5)款另有规定外,可为供其自用及为其利益而将遗产管理授予以下的人,直至其年满21岁为止:
(a) 共同授予该人的父母或授予任何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或
(b) 如并无监护人能够及愿意如此行事,而该人已年满16岁,则授予由该人提名的最近亲,又如该人是已婚女子,则授予由她提名的最近亲或其丈夫。
为供未满21岁的人自用及为其利益而作出的直至他年满21岁为止的遗产管理,在没有上述条款所提及的任何该等人或将该等人豁除在外的情况下,可授予司法常务官藉命令指派为监护人的人,或共同授予上述条款所提及的任何该等人;该项命令可应任何有意的监护人的申请而作出,而该名有意的监护人须提交一份誓章以支持该项申请,如司法常务官提出要求,更须提交一份由负责任的人宣誓证明他是适合人选的誓章。
如未满21岁的人如身为唯一遗嘱执行人而在死者的剩余遗产中并无享有权益,则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指示,否则为供该人自用及为其利益而授予的直至他年满21岁为止的遗产管理,须向有权承受该剩余遗产的人作出。
凡凭借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5条,须向不少于2名遗产管理人作出授予,但却只有一人胜任及愿意领取根据本条例前述各条文而作出的授予,则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指示,否则遗产管理可共同授予该人及任何其它由该人提名为领取授予的适合与适当人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