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31條說明:
凡原應獲得授予的人未滿21歲,則除本條第(3)及(5)款另有規定外,可為供其自用及為其利益而將遺產管理授予以下的人,直至其年滿21歲為止:
(a) 共同授予該人的父母或授予任何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
(b) 如並無監護人能夠及願意如此行事,而該人已年滿16歲,則授予由該人提名的最近親,又如該人是已婚女子,則授予由她提名的最近親或其丈夫。
為供未滿21歲的人自用及為其利益而作出的直至他年滿21歲為止的遺產管理,在沒有上述條款所提及的任何該等人或將該等人豁除在外的情況下,可授予司法常務官藉命令指派為監護人的人,或共同授予上述條款所提及的任何該等人;該項命令可應任何有意的監護人的申請而作出,而該名有意的監護人須提交一份誓章以支持該項申請,如司法常務官提出要求,更須提交一份由負責任的人宣誓證明他是適合人選的誓章。
如未滿21歲的人如身為唯一遺囑執行人而在死者的剩餘遺產中並無享有權益,則除非司法常務官另有指示,否則為供該人自用及為其利益而授予的直至他年滿21歲為止的遺產管理,須向有權承受該剩餘遺產的人作出。
凡憑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須向不少於2名遺產管理人作出授予,但卻只有一人勝任及願意領取根據本條例前述各條文而作出的授予,則除非司法常務官另有指示,否則遺產管理可共同授予該人及任何其他由該人提名為領取授予的適合與適當人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