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遗产之特别处理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授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以下服务:
就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款项的小额遗产的管理,发出确认通知书,给予处理该等小额遗产的人士豁免,使其不受有关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规限。
发出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让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额遗产。要符合资格申请确认通知书,死者在去世当日在香港实益拥有的所有财产为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款项;同时,死者没有以信托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如在死者去世当日,死者在香港实益拥有其他非款项的财产(例如证券、业务、房地产、汽车、保管箱、珠宝、强制性公积金、保险单),或欠下债项(例如税项、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确认通知书并不适用。
申请人必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
第15条说明遗产管理官如认为某宗遗产的全部总值不超过$150000,则可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他认为是与该宗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无须任何授予书或其它法律手续而将该宗遗产收集及以简易方式管理。
此法例提供快捷及平宜的处理小额遗产方法,省却昂贵及复杂的申请遗产授予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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