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授予或将遗嘱执行人撤职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3条说明:
法院如信纳 ,为妥当及适当管理该遗产及为实益享有该遗产的人的利益而有所需要,可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官除外)暂时停职或将其撤职,并可规定由另一人继任以代替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以及将属于该遗产的财产归属该另一人。
有些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被法庭授予遗产管理后,被其它人反对其任命。法庭可规定由另一人继任以代替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在石家祥诉李柳珠一案中,案件编号HCMP 2054 / 2012,原告人及被告人同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其后,原告人成功地申请由另二名独立专业人仕代替成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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