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63条说明:凡死者的遗产有力偿债,则除法院规则及下文所载关于死者财产押记的条文以及除其遗嘱所载条文(如有的话)另有规定外,其遗产须按照附表1第II部所述次序运用于清偿可从中支付的殡殓、遗嘱管理或遗产管理的开支、债项与法律责任。
附表1第II部
遗产有力偿债时资产的运用次序
1. 遗嘱未予处置的死者财产,但须从中预留一笔足以支付金钱遗赠的款项。
2. 并非特别遗赠而(以特别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包括于剩余遗产的馈赠内的死者财产,但须从该项财产中预留一笔足以支付金钱遗赠的款项,而该等金钱遗赠须是未有按上述规定预留款项支付者。
3. 特别分派或遗赠(以特别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而用以偿债的死者财产。
4. 附有偿付债项责任或属遗赠(以特别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但受偿付债项责任规限的死者财产。
5. 预留以支付金钱遗赠的款项(如有的话)。
6. 特别遗赠的财产,按价值而依比率运用。
7. 根据一般权力藉遗嘱指定受益的财产,按价值而依比率运用。
8. 以下条文亦适用─
(a) 资产的运用次序可由死者的遗嘱予以更改;
本附表内本部并不影响为免除其它资产缴纳遗产税而对不动产施加的缴纳遗产税(如有的话)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