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规例第85号命令,阐述在法院命令的规范下,关于遗产管理及信托执行之诉讼。 涵盖与遗产管理及信托执行有关之诉讼,及对在管理及执行过程中产生之问题及有关事宜,进行裁决。 而且,提出之追讨,毋须要与遗产管理及信托执行有关之诉讼有关。
在此号命令下,法院可作出以下的济助:
i. 命令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提供或确认遗产之帐目;
ii. 命令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向法院缴纳他们因成为遗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而得到之金钱;
iii. 命令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执行或不执行某一行动;
iv. 批准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出售,购买, 互让解决,或其它交易;
v. 命令遗产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或信托之受托人,在遗产管理及信托执行上,采取任何适当之行动。
当法院依据其本身权力而作出命令时,是以遗产的利益为重。 并不以与讼双方的利益为先。
香港案例
在蒙民伟的遗产案中,案件编号CACV 34/2012,遗产执行人向法院寻求指示,应否披露死者成立之基金之部份文件及资料。
在案件编号 HCMP 202/2013中,遗产执行人向法院寻求批准,出售在遗产中尚未分配之物业,及将售后金钱,分配予受益人。及对两位受益人从未分配之物业得到的收入,申请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