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5, 46, 47及49條,關於傳喚書的使用,可應用於遺產管理事宜。幫助遺產管理人或受益人盡快解決爭拗事宜。
傳喚書的性質,如傳票一樣。
在第45條詳述。共有下列三款:
i. 傳喚接納或拒絕接納或領取授予的傳喚書。在第46條詳述。
ii. 傳喚提呈遺囑的傳喚書。在第47條詳述。
iii. 申請法庭下令提交遺囑或出席訊問。在第49條詳述。
傳喚人須在發出傳喚書前將知會備忘登記。
遺產管理事宜的與訟人,極多不合作及掩飾之表現。如合適地使用傳喚書,因有藐視法庭之威脅,可於短時間內得到理想結果。或者,因對方不理會傳喚書,而得到『因欠缺行動而作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