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授予的權力,在接獲申請後,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以下服務:
就總額不超過50,000元的款項的小額遺產的管理,發出確認通知書,給予處理該等小額遺產的人士豁免,使其不受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規限。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要符合資格申請確認通知書,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為總額不超過50,000元的款項;同時,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如在死者去世當日,死者在香港實益擁有其他非款項的財產(例如證券、業務、房地產、汽車、保管箱、珠寶、強制性公積金、保險單),或欠下債項(例如稅項、銀行貸款、透支、信用咭欠款),確認通知書並不適用。
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
第15條說明遺產管理官如認為某宗遺產的全部總值不超過$150000,則可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為了他認為是與該宗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的利益,無須任何授予書或其他法律手續而將該宗遺產收集及以簡易方式管理。
此法例提供快捷及平宜的處理小額遺產方法,省却昂貴及復雜的申請遺產授予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