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說明:
法院如信納,為妥當及適當管理該遺產及為實益享有該遺產的人的利益而有所需要,可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官除外)暫時停職或將其撤職,並可規定由另一人繼任以代替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及將屬於該遺產的財產歸屬該另一人。
有些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法庭授予遺產管理後,被其他人反對其任命。法庭可規定由另一人繼任以代替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在石家祥訴李柳珠一案中,案件編號HCMP 2054 / 2012,原告人及被告人同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其後,原告人成功地申請由另二名獨立專業人仕代替成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