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3條說明:凡死者的遺產有力償債,則除法院規則及下文所載關於死者財產押記的條文以及除其遺囑所載條文(如有的話)另有規定外,其遺產須按照附表1第II部所述次序運用於清償可從中支付的殯殮、遺囑管理或遺產管理的開支、債項與法律責任。
附表1第II部
遺產有力償債時資產的運用次序
1. 遺囑未予處置的死者財產,但須從中預留一筆足以支付金錢遺贈的款項。
2. 並非特別遺贈而(以特別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包括於剩餘遺產的饋贈內的死者財產,但須從該項財產中預留一筆足以支付金錢遺贈的款項,而該等金錢遺贈須是未有按上述規定預留款項支付者。
3. 特別分派或遺贈(以特別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而用以償債的死者財產。
4. 附有償付債項責任或屬遺贈(以特別描述或普通描述方式)但受償付債項責任規限的死者財產。
5. 預留以支付金錢遺贈的款項(如有的話)。
6. 特別遺贈的財產,按價值而依比率運用。
7. 根據一般權力藉遺囑指定受益的財產,按價值而依比率運用。
8. 以下條文亦適用─
(a) 資產的運用次序可由死者的遺囑予以更改;
本附表內本部並不影響為免除其他資產繳納遺產稅而對不動產施加的繳納遺產稅(如有的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