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3條說明:凡死者的遺產無力償債,則其遺產須按照附表1第I部所列規則予以管理。
遺產代理人的遺產保留權及選擇債權人的權利可就死者的所有資產而行使,但遺產保留權只適用於欠遺產代理人本人的債項,不論有關債項是欠下該遺產代理人獨自一人或是欠下他與另一人者。
除上述的規定外,本條例並不影響遺產代理人的遺產保留權或其選擇債權人的權利。
附表1 第I部
遺產無力償債時的償債規則
- 除第14條條文另有規定外,殯殮、遺囑管理及遺產管理的開支具有優先權獲得償付。
- 除以上另有規定外,根據破產法律中當其時對被判定破產的人的資產有效的規則,對有抵押債權人與無抵押債權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可證債項與債務、年金的估值以及未來法律責任與或有法律責任的估值、以及債項與債務的優先權須予遵守。
第14條說明:遺產管理官為取回他因執行第12條的條文而招致的合理費用,對該條所述的全部財產均有留置權;而該等費用亦構成死者遺產的第一押記,須在具優先權的債項獲得支付之前予以支付。
第12條的條文是關於遺產管理官對暫時管有財產的權限及外國國民在香港去世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