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規例第85號命令,闡述在法院命令的規範下,關於遺產管理及信託執行之訴訟。涵蓋與遺產管理及信託執行有關之訴訟,及對在管理及執行過程中產生之問題及有關事宜,進行裁決。而且,提出之追討,毋須要與遺產管理及信託執行有關之訴訟有關。
在此號命令下,法院可作出以下的濟助:
i. 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提供或確認遺產之帳目;
ii. 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向法院缴纳他們因成為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而得到之金錢;
iii. 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執行或不執行某一行動;
iv. 批准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出售,購買,互讓解決,或其他交易;
v. 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在遺產管理及信託執行上,採取任何適當之行動。
當法院依據其本身權力而作出命令時,是以遺產的利益為重。並不以與訟雙方的利益為先。
香港案例
在蒙民偉的遺產案中,案件編號CACV 34/2012,遺產執行人向法院尋求指示,應否披露死者成立之基金之部份文件及資料。
在案件編號 HCMP 202/2013中,遺產執行人向法院尋求批准,出售在遺產中尚未分配之物業,及將售後金錢,分配予受益人。及對兩位受益人從未分配之物業得到的收入,申請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