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2026年06月

死者之银行保管箱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C至第60I条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和「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权书」,让申请人检视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此条例适用于有关保管箱以下列方式租用:
                                i.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ii.                        死者与其它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订有「尚存安排」,即该保管箱任何租用人去世并不影响该保管箱任何其它租用人取用箱内物品。例如,有关的合约明确订明,当保管箱的其中一名联名租用人去世时,银行会确认尚存租用人为唯一享有合约项下的权利或权益的人;或

                            iii.                        死者与其它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没有订明「尚存安排」。
检视银行保管箱
申请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i.                          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ii.                        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或
iii.                      尚存租用人(如保管箱是死者与其它人士联名租用的)。
取去遗嘱
在检视保管箱时,如发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而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是遗嘱指明的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执行人,银行将会复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并把副本放进保管箱,然后让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取去该遗嘱或类似的文书。在其它情况下,银行将会复印遗嘱或类似的文书,然后把正本放回保管箱,并把副本交给在场的公职人员。
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
如果:
i.                保管箱内没有遗嘱或类似的文书;
ii.              保管箱内有遗嘱或类似的文书,而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是遗嘱指明的执行人;或
iii.            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是联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应在银行职员和公职人员,以及尚存租用人或遗嘱执行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保管箱属联名租用的情况)在场下,拟备保管箱物品清单。
自银行保管箱取去物品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只会在保管箱的物品清单备妥后,才会发出取去物品授权书,让有关人士自死者的保管箱取去指定的文件(包括遗嘱或类似的文书)或物品。
任何人都不会获准自保管箱取去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和物品,除非保管箱是联名租用,并订有在特定情况下的尚存安排,而申请人为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属联名租用的保管箱,而租用协议订有尚存安排,则尚存租用人可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以便自保管箱取去属其本人的文件和物品。尚存租用人并须取得遗嘱执行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书面同意,并在其在场下才可取去有关物品。
在死者去世12个月后,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单已按照有关的法例条文备妥,尚存租用人有权取用该保管箱内所载的物品,而无须申请取去物品授权书。不过,银行可能会要求尚存租用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去世超过12个月。

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的生活费。
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协助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应急。
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须在紧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赡养,并对死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可支用的款额不会超过死者在紧接其去世前给予其赡养的人士的款额,可支用款项的总额也不会超过其赡养的人士对死者遗产享有的实益权益。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死者如立下遗嘱,并指定一名或多名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应是该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死者如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则应是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
申请获批后,银行须根据指示按月发放款项给申请人,为期三个月。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再行提出申请。

支用款项作殡殓开支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其殡殓开支。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纾解死者亲友为应付殡殓开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申请须由适当的人士提出。适当人士包括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邻居。
申请须在向殡仪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前提出。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