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說明遺囑怎樣才有效。 ☆ 第4條 : 未屆成年的人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成年指18歲。 ☆ 第5條 : (1)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 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 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2)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檔,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 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檔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 第13條 : (1)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 銷,除非 (a) 根據第14條的規定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b)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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