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里,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吗?

 

约翰丹佛 – 美国乡谣歌星

马丁、路德、金 – 美国民权运动领袖

罗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们生前没有订立遗嘱。

 

有人认为,香港法例第73条,『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已列明无遗嘱者之遗产之分配。列出无遗嘱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过程中之前后排序。中国亦有相同的法律,规管无遗嘱者之遗产之分配。故毋须订立遗嘱。

 

我们要明白, 法律并不是为某个个体而度身订立。每人有其本身独特之财产组合,个人需要及家庭需要。况且家庭成员的诉求,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法律上对无遗嘱者遗产之分配,只是用预早设定的排序,减少争拗。我们要深切了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适合个人需要。

 

订立遗嘱不一定可以避免遗产继承人为争产而进行法律诉讼,但可减少诉讼的机会。

 

法律诉讼是昂贵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较少之遗产份额。因为部份或全部诉讼费用会由遗产支付。加上诉讼时间漫长,经历一至数年,期间亦伤害各受益人之间的感情。况且,传媒亦会披露诉讼细节,公诸于社会。

 

遗嘱可以帮助遗产之计划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托及其它财务工具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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