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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里,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吗?

 

约翰丹佛 – 美国乡谣歌星

马丁、路德、金 – 美国民权运动领袖

罗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们生前没有订立遗嘱。

 

有人认为,香港法例第73条,『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已列明无遗嘱者之遗产之分配。列出无遗嘱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过程中之前后排序。中国亦有相同的法律,规管无遗嘱者之遗产之分配。故毋须订立遗嘱。

 

我们要明白, 法律并不是为某个个体而度身订立。每人有其本身独特之财产组合,个人需要及家庭需要。况且家庭成员的诉求,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法律上对无遗嘱者遗产之分配,只是用预早设定的排序,减少争拗。我们要深切了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适合个人需要。

 

订立遗嘱不一定可以避免遗产继承人为争产而进行法律诉讼,但可减少诉讼的机会。

 

法律诉讼是昂贵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较少之遗产份额。因为部份或全部诉讼费用会由遗产支付。加上诉讼时间漫长,经历一至数年,期间亦伤害各受益人之间的感情。况且,传媒亦会披露诉讼细节,公诸于社会。

 

遗嘱可以帮助遗产之计划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托及其它财务工具辅助。

遗嘱之签名 (备注1)

遗嘱须有立遗嘱人之签名。

 遗嘱人之签名

签名可以用姓名全写、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标记。

 未完的签名

 由于立遗嘱人身体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签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干沽的笔

由于用了干沽的笔,立遗嘱人用另一枝笔,在两位见证人面前,在原有的签名上重写,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国语文签名

如用外国语文签名,须向法院提出证据,说明理由,并说明立遗嘱人了解及明白遗嘱内容。

 

用标记作为签名

立遗嘱人用标记,并附有或没有其姓名在旁边,是可以接受的。

该标记可用笔或其它工具印在遗嘱上。如用图章,刻上立遗嘱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遗嘱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纹的标记也是可以接受的。

签名的位置

无规定位置。一般是在遗嘱底部或完结的位置。

 

备注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有效的遗嘱

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说明遗嘱怎样才有效。

 

☆ 第4条 :

 

未届成年的人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成年指18岁。

 

☆ 第5条 :

 

(1) 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

 

a) 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它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 其指示签署;

 

b) 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 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

承认该签署;及

d) 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它见证人面前) ,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i) 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

(ii) 承认其所作的签署,

 

(2) 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 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 第13条 :

 

(1) 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销,除非

(a) 根据第14条的规定因缔结婚姻而撤销;

(b) 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

(c) 藉立遗嘱人可有效地签立遗嘱的方式签立的遗嘱撤销书而撤销;或

(d) 由立遗嘱人,或由其它人在立遗 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销该遗嘱的情况下将该遗嘱烧毁、撕毁或以其它方法毁灭而撤销。

 

(2) 以情况有变为理由而对立遗嘱人的意愿作出的任何推定,不得使遗嘱撤销。

☆ 第14条 :除某些情况外,遗嘱可因婚姻而撤销。

 

☆ 其它情况 :

如出现两张或多张遗嘱,内容一致或有冲突地方。则交由法庭,判别死者的意愿,决定那张遗嘱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