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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电子邮件骗案的受害者取回被盗款项

当你不幸成为电话或电子邮件骗案的受害者,第一时间和最重要的事情是向警方报案。
警方会处理该案的刑事事宜,并冻结匪徒银行账户之剩余资金。
您需要循民事程序向法庭申请退回匪徒在银行账户的钱。法律过程中需要证明你t对该笔银行存款的拥有权,使法院可以宣布你的权利,并指示银行将钱还给你。

商业罪案、诈骗及违规诉讼

商业罪案是基于金钱诱因。为得到非法经济利益,而进行之非暴力犯罪活动。

Edwin Sutherland 在1933年为商业罪案定下诠释:“一项由具高社会地位及备受尊敬人仕在执行其本身职务时干犯的罪行。”

但此定义在现今社会,当商业罪案、诈骗及违规行为愈来愈国际化及普遍,而须要改变,因为很多市井之徒已加入此非法活动。

 

商业罪案包括:违反信托规定,通过计算机及互联网之诈骗,假信用咭之诈骗,电话骗案,假装破产之诈骗,诈骗医疗费用,诈骗保险金, 通过邮件之诈骗, 逃税, 证假券之诈骗,内幕交易,贪污, 收取回佣,假冒伪品, 侵犯版权,洗黑钱,庞氏骗局 (非法吸金或种金),亏空公款及盗取商业秘密等。

律师的责任,是帮助骗案中的受害人,整理文件,收集证据,维护其客户利益。另一方面,亦可向卷入骗案及违规行为而被调查及起诉之人仕,提供法律意见,维护其客户权利。

个人资料私隐

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阐明保障个人资料。

 

但此法例只涵盖个人资料。 并不包括其它方面之私隐。

对『资料当事人』及『资料使用者』而言, 此法例之约束力源自法例之主体条例,附表1之保障资料原则及第12条说明由专员核准的实务守则。

 

六大保障资料原则

第1原则 ─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第2原则 ─ 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包括移转及共享)

第4原则 ─ 个人资料的保安,防止末未经准许或意外查阅、使用、更改或道遗遗失资料。

第5原则 ─ 信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制定私隐政策及措施。

第6原则 ─ 遵从查阅个人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的程序。

私隐影响评估 (PIA)

私隐影响评估是一个系统性过程,评估一项计划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目的是避免或减低不利的影响。 资料使用者在推行可能对个人资料私隐有重大影响的业务项目或计划前,应考虑采用这项工具。

 

有下述好处:

  •  让决策者在进行计划前,充分考虑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
  •  直接处理在过程中已识别的私隐问题,并在设计阶段提供解决方案或保安措施;
  •  为日后的私隐循规审核及监控提供基准;
  • 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减低私隐风险;

 提供可靠的资料来源,缓和公众及持份者的私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