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遗产款项作生活费

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的生活费。

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协助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应急。

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须在紧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赡养,并对死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可支用的款额不会超过死者在紧接其去世前给予其赡养的人士的款额,可支用款项的总额也不会超过其赡养的人士对死者遗产享有的实益权益。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死者如立下遗嘱,并指定一名或多名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应是该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死者如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则应是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

申请获批后,银行须根据指示按月发放款项给申请人,为期三个月。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再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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