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作殡殓开支

支用遗产款项作殡殓开支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在接获申请后,可发出「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其殡殓开支。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批准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纾解死者亲友为应付殡殓开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申请须由适当的人士提出。适当人士包括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邻居。

 

申请须在向殡仪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前提出。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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