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之签名 (备注1)

遗嘱须有立遗嘱人之签名。

 遗嘱人之签名

签名可以用姓名全写、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标记。

 未完的签名

 由于立遗嘱人身体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签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干沽的笔

由于用了干沽的笔,立遗嘱人用另一枝笔,在两位见证人面前,在原有的签名上重写,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国语文签名

如用外国语文签名,须向法院提出证据,说明理由,并说明立遗嘱人了解及明白遗嘱内容。

 

用标记作为签名

立遗嘱人用标记,并附有或没有其姓名在旁边,是可以接受的。

该标记可用笔或其它工具印在遗嘱上。如用图章,刻上立遗嘱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遗嘱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纹的标记也是可以接受的。

签名的位置

无规定位置。一般是在遗嘱底部或完结的位置。

 

备注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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