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书

读者陈先生的父亲于前年逝世。没有订下遗嘱。其遗产一直没有处理。直到上月,陈先生在其他弟妹的催促下,才找律师开展其父亲遗产处理事宜,申请遗产管理书。

 

在审视遗产的资产过程中,发现了其父亲以遗产管理人(无遗嘱)的身份承继了陈先生先前逝世之母亲的一个香港物业,但之后没有再处理。没有完成将物业的权益分配予受益人的程序。基于以上情况,该物业的业权尚未完成继承程序,亦未能在物业市场上放售。

 

针对以上情况,陈先生应该先处理父亲的遗产事宜。待取得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后,再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未作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书],接替其父亲在母亲遗产之管理工作,将上述物业的权益,分配予各受益人。

 

在过程中,要留意母亲逝世的日期。是否在2006年2月11日前或以后。因为会涉及缴交遗产税的事宜。亦要向税务局申请遗产税辖免或已邀交的证明书,以便日后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此证明。

 

此外,亦要留意母亲遗产的受益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如涉及上述权益,则须符合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而须有共同遗产管理人。

 

由于要进行母亲的 “未作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书” 的申请,陈先生亦要预期其母亲物业的继承工作,要多花一点时间才能完成。因为要先取得税局发出的遗产税辖免或已缴交证明书,才可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申请文件。时间上比申办父亲遗产为长。

 

故此,读者在办理遗产继承时,要留意遗产权益妥为分配予各受益人后,才算是完成继承的程序及工作。

 

星岛日报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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