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遗嘱而去世的情况下获得授予遗产管理的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说明:

 

凡无遗嘱者去世,则对其遗产享有实益权益的人有权按以下的优先次序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i) 尚存的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ii)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嗣;

(iii)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iv)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如在上款第(ii)及(iii)节述及的类别中,并无人在死者去世时尚存,则以下所述的人如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即有权按以下的优先次序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i) 祖父母;

(ii)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如无人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遗产归予遗产管理官。

如根据本条上述各款条文有权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的所有人已遭剔除,则可向死者的债权人作出遗产管理的授予。

 

共同遗产管理人

如第23条说明有申请提出,由一名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与一名有较低等级优先权的人共同作遗产管理,则在较上述后者享有优先权的人并非每个均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申请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并须以该名有权的人的誓章、被提议作为共同遗产代理人者的同意书以及司法常务官规定的其它证据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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