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 解决财务纠纷试验计划

本计划不适用于有关离婚訴訟中象征式赡养费的申请及与讼双方就附属济助已达成协议的案件。

 

在呈请书、答辩书或共同申请中作出的附属济助申请的拟继续进行通知书;或其后就附属济助所作的申请;送交法院存盘后,法院须在不少于10个星期及不多于14个星期内,以通知书(首次约见通知书)编配一个初步编定15分钟之日期作首次约见之用。

申请人及答辩人均须在首次约见的日期不少于28天前,送交一份经济状况陈述书(表格E)予法院存盘,并须实时与对方交换该经济状况陈述书。

 

在到期日,若只有一方能送交经济状况陈述书存盘,则该方可把陈述书放进密封的信封内交存法院,另一方不得取览该陈述书,直到该方能够送交存盘并交换其经济状况陈述书为止。

 

在附属济助的申请送交法院存盘后,但在首次约见之前,不得索求或作出文件透露,除非:

 

a. 根据送交存盘的经济状况陈述书(表格E)已夹附了文件;或

b. 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况。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在首次约见聆讯前不少于14天,每一方均须将一份载有下列文件和附有索引并标明页码的文件册交付法院,并且以实时交换的方式送达另一方:

 

a. 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一份;

b.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进一步资料的问卷及/或详情请求书一份;

c.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的文件的附表一份;

d. 扼要说明双方主要争议点的陈述书一份,并附上一份有关那些争议点的简要事序表;及

e. 首次约见通知书的送达确认书一份。

 

作出附属济助申请后,在首次约见聆讯前最少21天, 申请人可随时将一份通知书提交法院及送达答辩人,表示他/她打算在首次约见聆讯中,请求法院免除将上段内提到的标明页码的文件册交付法院,理由是此申索数额不大和简单不应为此申索花讼费预备上述文件册。在此情况下,除非法院在首次约见中另有指示,否则双方无须把文件册交付法院。

 

 

首次约见

 

首次约见时,为了界定争议点和节省讼费,法官必须:

 

i. 决定对有关问卷及/或详情请求书须回复的范围,决定须呈交的文件,以及就将来资料更新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把文件册交还各方以作更新作出指示;

 

ii. 就估计资产价值(包括,如切实可行,共同延聘独立专家)、取得和交换专家证据(包括关于专家会议的指示)作出指示;

 

iii. 就每一方想呈交的证据,包括送交法院存盘的非宗教式誓词/宗教式誓章、聆讯申请时出庭的证人,和每一方要送交法院存盘的事序表或附表作出指示;

 

iv. 就送达文件给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6A(5)条和第17条须给予送达文件的所有有关人士,和就表格F的发出和送达作出指示;

 

v. 指示在首次约见中立即同时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或定出另一次聆讯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并就关于子女的约见,根据有关排解子女纠纷的实务指示,作出必要的指示;

 

vi. 指示把案件转交排解财务纠纷的约见聆讯处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官决定这样转交不适宜;

 

vii. 如决定不适宜把案件转交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则指示,及在下述每种情况内(在适用情况下)随即:

 

(1) 给案件定出另一次指示聆讯的日期;

(2) 定出日期聆讯以作出临时命令;

(3) 给案件定出最后聆讯日期(由法官根据《婚姻诉讼规则》第80条规则决定案件应在哪一级法院聆讯);或

(4) 押后案件以便庭外调解、私下商谈,或在特殊情况下,无限期押后案件;

 

viii. 衡量过所有情况后,包括每一方遵循该些规则的程度,考虑作出关于 聆讯讼费的命令;

 

ix. 指示各方可随时考虑调解;

 

法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临时命令;或

除非已编定排解子女纠纷在首次约见时同时进行,否则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将首次约见,或该约见的部分,当作适用的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在这种情况下,若排解财务纠纷不成功,则除了作出进一步指示及/或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排解财务纠纷聆讯之外,该法官不得再牵涉在该申请内。

 

首次约见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可要求进一步的文件透露,除非是遵循按首次约见时作出的指示或得到法庭许可。

 

在任何阶段

a.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进一步指示或排解财务纠纷聆讯;

b. 法庭都可以作出进一步指示或指示双方出席排解财务纠纷聆讯。

 

排解财务纠纷聆讯

 

a. 发出排解财务纠纷聆讯的通知书,并由申请人送达聆讯各方;

 

b. 主持排解财务纠纷聆讯的法官,除了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外,不得再牵涉在该申请内;

 

c. 聆讯过程中的发言及所承认的任何事情,法院均不可接纳为证据。惟如有人在聆讯中干犯罪行而受审,则在该审讯中可接纳该等证据;

 

d. 在排解财务纠纷聆讯中,任何人均不能以享有保密权为由,隐瞒任何一方曾经作出的任何提议或建议(无论是口头上的,或者是书面的),也不可隐瞒任何就该等提议或建议所作出的响应;

 

e. 在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前不少于7天,申请人须通知法庭所有该等提议、建议及响应的详情 – 申请人须交付一份载有有关文件和附有索引并标明页码的文件册,作排解财务纠纷聆讯之用。聆讯完毕后,该文件册须交还申请人或答辩人(视乎情况而定),不可保留在法庭档案内;

 

f. 出席排解财务纠纷聆讯的各方须尽其最大努力,就彼此相关的争议事宜达成协议;

 

g. 排解财务纠纷聆讯可不时押后。聆讯结束时,法庭如认为合适,可按照各方同意的事项作出相关的命令,否则必须给予指示,说明以后的法律程序如何进行,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将证据存盘及订定最终聆讯日期的事宜。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每次聆讯,双方均必须出席。

 

讼费估计

于每一次聆讯前最后一个工作天下午四时或以前,各方须互相交换并交付法院一份讼费估计书,列述截至当时为止律师为其招致的估计讼费,讼费须按律师与当事人的基准计算。

 

公开建议书

 

a.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在已编定的申请附属济助的最终聆讯日期不少于21天前,申请人须将一份扼要陈述书送交法庭存盘并送达申请的另一方。陈述书须列明其打算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的性质及数目;

 

b. 在上述陈述书送达后7天内,有关申请的答辩人须将一份扼要响应书送交法庭存盘并送达申请人。响应书须列明其打算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的性质及数目;

 

c. 上述的陈述书及响应书均不得亦不能附带保密权。

 

审讯文件册

 

为申请附属济助的审讯而提交的文件册所载的文件,必须与公平处理该申请有关及必不可少。

 

有关讼费的一般规则

 

主持首次约见聆讯或排解财务纠纷聆讯的法官,除了根据首次约见时有权作出讼费命令外,还可在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任何一方未能遵循本实务指示的任何规则)后,在无损其可能拥有命令出席任何一方支付讼费的任何其它权力,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讼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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