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

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说明遗嘱怎样才有效。

 

☆ 第4条 :

 

未届成年的人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成年指18岁。

 

☆ 第5条 :

 

(1) 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

 

a) 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它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 其指示签署;

 

b) 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 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

承认该签署;及

d) 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它见证人面前) ,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i) 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

(ii) 承认其所作的签署,

 

(2) 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 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 第13条 :

 

(1) 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销,除非

(a) 根据第14条的规定因缔结婚姻而撤销;

(b) 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

(c) 藉立遗嘱人可有效地签立遗嘱的方式签立的遗嘱撤销书而撤销;或

(d) 由立遗嘱人,或由其它人在立遗 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销该遗嘱的情况下将该遗嘱烧毁、撕毁或以其它方法毁灭而撤销。

 

(2) 以情况有变为理由而对立遗嘱人的意愿作出的任何推定,不得使遗嘱撤销。

☆ 第14条 :除某些情况外,遗嘱可因婚姻而撤销。

 

☆ 其它情况 :

如出现两张或多张遗嘱,内容一致或有冲突地方。则交由法庭,判别死者的意愿,决定那张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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