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须有立遗嘱人之签名。
遗嘱人之签名
签名可以用姓名全写、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或标记。
未完的签名
由于立遗嘱人身体衰弱,而未能完全完成的签名是可以接受的。
用干沽的笔
由于用了干沽的笔,立遗嘱人用另一枝笔,在两位见证人面前,在原有的签名上重写,是可以接受的。
用外国语文签名
如用外国语文签名,须向法院提出证据,说明理由,并说明立遗嘱人了解及明白遗嘱内容。
用标记作为签名
立遗嘱人用标记,并附有或没有其姓名在旁边,是可以接受的。
该标记可用笔或其它工具印在遗嘱上。如用图章,刻上立遗嘱人姓名,或用印章,刻上立遗嘱人英文姓名的首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大姆指指纹的标记也是可以接受的。
签名的位置
无规定位置。一般是在遗嘱底部或完结的位置。
备注1 : RR D’Costa, JI Winegarten, T Synak, “Tristram And Coote’s Probate Practice”, 30 ed, Butterworth, 2006, page 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