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已签立遗嘱
通常来说,应由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申请授予书。俗称「承办纸」。
是一项法庭命令, 称为遗嘱认证。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
如果死者没有签立遗嘱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来申请授予书:
i. 配偶,
ii. 死者的一名子女,
iii.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iv.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一般来说, 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申请授予书。该授予书称为遗产管理书,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 获授权人士称为遗产管理人。
不过, 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 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出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