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5条说明: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权获得授予的人作出,而无须通知其它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
2. 有相同等级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之间的纠纷,须以传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务官审理。
3. 除非司法常务官另有指示,否则遗产管理须授予在生的人,而较任何若在生则会与上述该人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遗产管理亦须授予并非无行为能力的人,而较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未成年人为优先。
4. 在根据本条第(2)款发出传票时,发出该传票的人须将知会备忘登记。
5. 如有传票根据本条第(2)款发出,司法常务官在该传票获得最终处理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书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