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代理人的权力、权利、职责及义务,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5部份,有详细说明:
笫54条说明:遗产代理人处置财产的权力;
笫55条说明:遗产代理人购买死者财产;
笫56条说明:遗产代理人在财产清单方面的职责;
笫57条说明:对按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行事的人的保障;
笫58条说明:欺诈地获取或保留死者遗产的人的法律责任;
笫59条说明:遗产代理人的遗产的法律责任;须对死者遗产浪费或转为己用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而可被追诉。
笫60条说明:容许发薪酬予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权人。
该等薪酬不得超过所管理的不论属何性质的所有财产的总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其后$4000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余额则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笫62条说明:遗产代理人的职责;
笫65条说明:遗产代理人订立的合约;
笫68条说明:遗产代理人分派的权力;
笫69条说明:就幼年人的财产委任受托人的权力;
笫70条说明:遗产代理人交出土地管有权的权力及法院的权力;
笫71条说明:延迟分配财产的权力。遗产代理人无须在死者去世后的一年期间届满前分配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