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逝世家人之銀行保管箱

讀者李女士的配偶於上月逝世。在家中找不到遺囑,直到上月,李女士找律師開展處理遺產事宜。

在審視遺產的資產過程中,其配偶有一個與李女士聯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李女士詢問可否親自將其配偶及她在保管箱的物品取出,拿回家中存放?

針對以上情況,李女士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和「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讓她檢視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

民政事務總署的職員,會與李女士安排日期及時間,在銀行職員在場下,在銀行的保管箱現場,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

在檢視保管箱時,如發現遺囑及遺囑內容指明李女士為遺產執行人,銀行將會複印遺囑,並把副本放進保管箱,然後讓李女士取去該遺囑。其他物件於登記後放回保管箱。保管箱物品清單會交予李女士,用於辦理遺囑認証授予書。

在死者去世12個月內,雖然保管箱租用條款有尚存安排,聯名租用人欲取回該保管箱內屬於他(她)的物品,須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的條文備妥,及取得死者之遺產管理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之書面同意,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申請「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果死者去世日期超過12個月,聯名租用人可取回該保管箱內屬於他(她)的物品,不用申請「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不過,銀行會要求保管箱物品清單已備妥,及聯名租用人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去世日期超過12個月。

(文章刊登於星島日報22/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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