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是刑事罪行。
根据香港法例第40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得益或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最高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4年。
在HCMA 454/2005 及HCMA 1070/2005案中, 被告人因容许他人使用其银行户口,存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些金钱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被法庭判处有罪。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2012年4月1日生效。
此条例旨在订定条文,以将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施加于指明金融机构。
任何金融机构或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明知而致使或明知而准许该机构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
任何金融机构如出于诈骗任何有关当局的意图,而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
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该金融机构或任何有关当局的意图, 而致使或准许该机构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
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