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遗嘱认证

在无遗嘱而去世的情况下获得授予遗产管理的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说明:

 

凡无遗嘱者去世,则对其遗产享有实益权益的人有权按以下的优先次序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i) 尚存的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ii)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嗣;

(iii)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iv)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如在上款第(ii)及(iii)节述及的类别中,并无人在死者去世时尚存,则以下所述的人如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即有权按以下的优先次序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i) 祖父母;

(ii)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如无人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遗产归予遗产管理官。

如根据本条上述各款条文有权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的所有人已遭剔除,则可向死者的债权人作出遗产管理的授予。

 

共同遗产管理人

如第23条说明有申请提出,由一名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与一名有较低等级优先权的人共同作遗产管理,则在较上述后者享有优先权的人并非每个均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申请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并须以该名有权的人的誓章、被提议作为共同遗产代理人者的同意书以及司法常务官规定的其它证据作为支持。

遗嘱授予书

死者已签立遗嘱

通常来说,应由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申请授予书。俗称「承办纸」。

是一项法庭命令, 称为遗嘱认证。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

如果死者没有签立遗嘱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来申请授予书:

i. 配偶,

ii. 死者的一名子女,

iii.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iv.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一般来说, 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申请授予书。该授予书称为遗产管理书,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 获授权人士称为遗产管理人。

不过, 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 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出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在死者留有遗嘱情况下作出授予遗嘱认证的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说明:

 

有权获授予遗嘱认证或获授予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的人,其优先次序须按照以下而决定:

 

(i) 遗嘱执行人;

 

(ii) 为任何其它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ii) 任何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v) (a) 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或

(b) 在剩余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则任何有权分享未获处置的剩余遗产的人或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但如剩余遗产并未按条款全部获得处置,而司法常务官信纳立遗嘱人已全部或大体上全部处置在申请授予时已予确定的遗产,则司法常务官可容许向有权享有或分享已获如此处置的该遗产的受遗赠人作出授予(但须受第37条的规限),而无须顾及有权分享并未由遗嘱处置的任何剩余遗产的人;

 

(v) (a) 任何特定受遗赠人 (或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或

 

(b) 任何债权人 (或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或

 

 (c) 在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尽管目前该遗产的款额使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vi) (a) 任何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或

 

(b) 任何根据死者遗嘱并无享有权益而假若死者完全无遗嘱而去世则他会有权获得授予的人。

 

作出授予遗嘱认证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上其中一项之资格。并且没有其它人在优先次序上,凌驾其优先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