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citor of HK & Greater Bay Area 香港及粵港澳大灣區律师
在死者於香港以外地方去世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遺囑認証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條說明: 死者如去世時是以香港以外地方為居籍,則司法常務官可命令向以下的人作出授予遺囑認証: (a) 對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委以遺產管理的人; 此條適用於申請人已在死者之外國原居地取得遺囑認証。但沒法為該外國遺囑認証在香港再次蓋章加簽。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