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

 優點:

  • 交予獨立專業人仕管理。
  • 完全合乎送贈人臨終的意願。

風險:

♠         成本及運作費用高昂。

♠         受益人承擔送贈人死後之運作費用。

♠         如信託人管理資產不善,禍延受益人之利益。

♠         如要更換信託人,要經法院批准,官司訴訟程序冗長及花費不菲。

♠         未必完全可以避免爭拗和訴訟。

案例: 

98歲梅媽為爭梅艷芳億萬遺產多次上訴
生活費由7萬加至20萬仍嫌少

梅艷芳2003年離世前立下遺囑,成立信託基金管理其遺產。不過梅媽就唔滿意女兒遺產嘅安排,喺梅艷芳離世4日後,梅媽即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
遺產執行人匯豐國際信託的代表律師指出,截至2012年,欠債卻高達4000多萬元,包括梅媽提出訴訟挑戰基金無效之律師費及基金之行政費用,需待變賣梅艷芳之壽臣山物業套現約1億元後,才能向梅媽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