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
優點:
- 交予獨立專業人仕管理。
- 完全合乎送贈人臨終的意願。
風險:
♠ 成本及運作費用高昂。
♠ 受益人承擔送贈人死後之運作費用。
♠ 如信託人管理資產不善,禍延受益人之利益。
♠ 如要更換信託人,要經法院批准,官司訴訟程序冗長及花費不菲。
♠ 未必完全可以避免爭拗和訴訟。
案例:
98歲梅媽為爭梅艷芳億萬遺產多次上訴
生活費由7萬加至20萬仍嫌少
梅艷芳2003年離世前立下遺囑,成立信託基金管理其遺產。不過梅媽就唔滿意女兒遺產嘅安排,喺梅艷芳離世4日後,梅媽即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
遺產執行人匯豐國際信託的代表律師指出,截至2012年,欠債卻高達4000多萬元,包括梅媽提出訴訟挑戰基金無效之律師費及基金之行政費用,需待變賣梅艷芳之壽臣山物業套現約1億元後,才能向梅媽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