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理的法律費用解決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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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繼承國內遺產
先辦理遺產繼承聲明書。此份聲明書由具備”中國委託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辦理。 之後,可以委託國內律師或香港的大灣區律師,代為辦理國內遺產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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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被盜款項
電話或電子郵件騙案的受害者取回被盜款項 當你不幸成為電話或電子郵件騙案的受害者,第一時間和最重要的事情是向警方報案。 警方會處理該案的刑事事宜,並凍結匪徒銀行賬戶之剩餘資金。 您需要循民事程序向法庭申請退回匪徒在銀行賬戶的錢。法律過程中需要證明你對該筆銀行存款的擁有權,使法院可以宣布你的權利,並指示銀行將錢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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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為簽立的遺囑
怎樣才算是妥為簽立的遺囑 香港法例第10A章說明怎樣才算是妥為簽立的遺囑。 ★ 第10條 : 遺囑妥為簽立的證據 (1) 凡遺囑內並無見證條款,或見證條款不夠充分,或司法常務官對遺囑是否已妥為簽立覺得有疑問,則司法常務官在接納該遺囑為證明前,須規定一名或多於一名見證人就該遺囑的妥為簽立而提交誓章,如沒有可方便找到的見證人,則須規定於遺囑簽立時在場的任何其他人提交誓章: 但如遺囑所用語文是中文,而且看似已由立遺囑人圓滿簽立,則司法常務官可無須進一步查訊而假設該遺囑已適當地簽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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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 知會備忘
如何應付知會備忘? 如閣下申請遺囑認証時,被遺產承辦處通知,有知會備忘已登記,閣下須採取行動,使該份知會備忘停止生效。在此期間,閣下不能取得遺囑認証或管理遺產,直至該份知會備忘停止生效。 閣下採取之行動,就是以指明表格就知會備忘發出警告,該項警告須述明閣下的權益,如閣下是根據一份遺囑提出申索,則述明該遺囑的日期,該警告書並須規定知會備忘登記人就其可能在死者遺產中享有的任何對立權益提供詳情;而每項警告均須送達知會備忘登記人。 如接到警告要如何應付? 如閣下為知會備忘登記人,須於該警告送達時起計8天內,呈交應訴書。並發出及送達一份請求指示的傳票,傳訊各當事人到司法常務官席前。 如應訴的時限已屆滿, 而知會備忘登記人仍未呈交應訴書,則提出警告的人可在遺產承辦處提交誓章,證明該項警告已妥為送達而他並無接獲請求法庭指示的傳票,該項知會備忘立即停止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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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更改經濟給養命令
更改經濟給養命令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賦予法庭具有更改或解除經濟給養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的權力,以及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第11條第7節說明: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 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法庭對更改命令的態度,可在上訴法庭在AEM v VFM(Varia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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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之銀行保管箱
檢視死者之銀行保管箱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C至第60I條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和「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讓申請人檢視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此條例適用於有關保管箱以下列方式租用: i.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ii.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訂有「尚存安排」,即該保管箱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任何其他租用人取用箱內物品。例如,有關的合約明確訂明,當保管箱的其中一名聯名租用人去世時,銀行會確認尚存租用人為唯一享有合約項下的權利或權益的人;或 iii.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沒有訂明「尚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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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遺產款項作生活費
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作生活費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協助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應急。 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贍養,並對死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可支用的款額不會超過死者在緊接其去世前給予其贍養的人士的款額,可支用款項的總額也不會超過其贍養的人士對死者遺產享有的實益權益。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死者如立下遺囑,並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申請人應是該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死者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申請人則應是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 申請獲批後,銀行須根據指示按月發放款項給申請人,為期三個月。申請人如有需要,可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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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作殯殮開支
支用遺產款項作殯殮開支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紓解死者親友為應付殯殮開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申請須由適當的人士提出。適當人士包括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鄰居。 申請須在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前提出。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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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囑執行人
撤銷授予或將遺囑執行人撤職 當遺產受益人對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的帳目交待不滿意, 可向法院申請,命令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交待遺產管理的帳目。 根據高等法院規例第85號命令,法院可作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提供或確認遺產之帳目。 高等法院實務指引 20.2 條說明,法庭在下令製備帳目時,可同時或繼而就製備或核實帳目的方式作出指示,包括指示帳目應由何人在什麼時段內呈交、對帳目提出的反對應在什麼時段內提出,以及關於查閱憑單及其他相關檔的安排。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報帳的一方必須以獨立為每一項不同的項目編號的方式編製其帳目,並將帳目夾附於核實帳目的誓章或證人陳述書作為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