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作殯殮開支

支用遺產款項作殯殮開支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紓解死者親友為應付殯殮開支而可能遇到的困境。

 

申請須由適當的人士提出。適當人士包括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鄰居。

 

申請須在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前提出。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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