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遺產款項作生活費

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作生活費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協助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應急。

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贍養,並對死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可支用的款額不會超過死者在緊接其去世前給予其贍養的人士的款額,可支用款項的總額也不會超過其贍養的人士對死者遺產享有的實益權益。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死者如立下遺囑,並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申請人應是該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死者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申請人則應是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

申請獲批後,銀行須根據指示按月發放款項給申請人,為期三個月。申請人如有需要,可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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