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囑執行人

撤銷授予或將遺囑執行人撤職

 

當遺產受益人對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的帳目交待不滿意, 可向法院申請,命令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交待遺產管理的帳目。

 

根據高等法院規例第85號命令,法院可作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提供或確認遺產之帳目。

 

高等法院實務指引 20.2 條說明,法庭在下令製備帳目時,可同時或繼而就製備或核實帳目的方式作出指示,包括指示帳目應由何人在什麼時段內呈交、對帳目提出的反對應在什麼時段內提出,以及關於查閱憑單及其他相關檔的安排。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報帳的一方必須以獨立為每一項不同的項目編號的方式編製其帳目,並將帳目夾附於核實帳目的誓章或證人陳述書作為證物。

反對的一方如欲提出爭議, 指報帳的一方曾收取或應被視作曾收取比帳目所列為多的款額, 或指稱帳目內某筆款額有錯誤又或帳目在其他方面不正確,則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否則反對的一方必須向報帳的一方提供有關該等反對事宜的書面通知。

 

香港案例

在2013年4月,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的爭產案再起風雲,霍家三房成員於八個月前簽署和解協議「分身家」,高院原定開庭就落實和解協議下達指示,但提出爭產訴訟的長房三子霍震宇卻突然為了遺產分配問題而發難,投訴長房二兄霍震寰未有把父親在南沙發展項目的四分之一權益注入分產範圍及加以隱瞞,要求撤銷和解協議和重開爭產案。

早前,在2011年,霍震宇認為,霍震寰違反遺產執行人職責和妨礙遺產管理工作,故要求罷免他,要他交代遺產資料和歸還三項爭議之遺產。

案件編號:HCA 21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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