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裡,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嗎?

 

約翰丹佛 – 美國鄉謠歌星

馬丁、路德、金 –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

羅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們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有人認為,香港法例第73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已列明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列出無遺囑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過程中之前後排序。中國亦有相同的法律,規管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故毋須訂立遺囑。

 

我們要明白,法律並不是為某個個體而度身訂立。每人有其本身獨特之財產組合,個人需要及家庭需要。況且家庭成員的訴求,每個家庭都不盡相同。法律上對無遺囑者遺產之分配,只是用預早設定的排序,減少爭拗。我們要深切瞭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適合個人需要。

 

訂立遺囑不一定可以避免遺產繼承人為爭產而進行法律訴訟,但可減少訴訟的機會。

 

法律訴訟是昂貴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較少之遺產份額。因為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會由遺產支付。加上訴訟時間漫長,經歷一至數年,期間亦傷害各受益人之間的感情。況且,傳媒亦會披露訴訟細節,公諸於社會。

 

遺囑可以幫助遺產之計劃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託及其他財務工具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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