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遺產管理

遺產代理人的權力、權利、職責及義務

遺產代理人的權力、權利、職責及義務,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5部份,有詳細說明:   笫54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處置財產的權力;   笫55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購買死者財產;   笫56條說明:遺產代理人在財產清單方面的職責;   笫57條說明:對按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行事的人的保障;   笫58條說明:欺詐地獲取或保留死者遺產的人的法律責任;   笫59條說明:遺產代理人的遺產的法律責任;須對死者遺產浪費或轉為己用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而可被追訴。   笫60條說明:容許發薪酬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權人。 該等薪酬不得超過所管理的不論屬何性質的所有財產的總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後$4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餘額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笫62條說明:遺產代理人的職責;   笫65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訂立的合約;   笫68條說明:遺產代理人分派的權力;   笫69條說明:就幼年人的財產委任受託人的權力;   笫70條說明:遺產代理人交出土地管有權的權力及法院的權力;   笫71條說明:延遲分配財產的權力。遺產代理人無須在死者去世後的一年期間屆滿前分配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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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 知會備忘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說明: 任何人如欲確保任何授予書不會在他本人不知悉的情況下獲蓋章,可將知會備忘在承辦處登記。 知會備忘須自登記當日起計的6個月內有效,逾期即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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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於1971年10月7立法生效。 闡明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在此法例生前,中國藉人仕之遺產繼承,依據大清律例。   此法例亦於1995年11月3日修訂。   故死者之死亡日期,因應上述不同日期的法例,影響遺產繼承與分配。   完全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指去世者沒有遺下有效的遺囑,處理其遺產分配。   部份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指去世者遺下有效的遺囑,處理其部份遺產。但尚有其他遺產,未能處理。例如遺囑沒有說明分配後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或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未能執行,或沒有其他代替之方式。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及5條說明如何分配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第4條(11)段說明:凡無遺囑者與其丈夫或其妻子均已死亡,但無法從其死亡的情況確定其中一人是否在另一人去世時仍尚存,或何者在另一人去世時仍尚存,則就該無遺囑者而言,本條所具的效力,猶如該丈夫或妻子在該無遺囑者去世時並非尚存一樣。其配偶被假設先於該無遺囑者逝世。未能分享遺產。換言之,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1條,關於尚存者的推定,較年幼者須當作在較年長者死亡時尚存之推定。在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之情況下,並不適用。 第8A條說明:對尚存配偶或其他人根據外地法律獲得權益的適用範圍。 凡無遺囑者遺下的丈夫或妻子,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無遺囑或局部無遺囑繼承法律,在無遺囑者的遺產中獲得任何實益權益。該實益權益的價值,須在付給尚存丈夫或妻子的淨款額中扣減。淨款額為扣減實益權益的價值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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