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已簽立遺囑 通常來說,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申請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是一項法庭命令,稱為遺囑認證。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如果死者沒有簽立遺囑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簡單來說,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來申請授予書: i. 配偶, ii. 死者的一名子女, iii.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iv.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申請授予書。該授予書稱為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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