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罪案是基於金錢誘因。為得到非法經濟利益,而進行之非暴力犯罪活動。 Edwin Sutherland 在1933年為商業罪案定下詮釋:“一項由具高社會地位及備受尊敬人仕在執行其本身職務時干犯的罪行。” 但此定義在現今社會,當商業罪案、詐騙及違規行為愈來愈國際化及普遍,而須要改變,因為很多市井之徒已加入此非法活動。 商業罪案包括:違反信託規定,通過電腦及互聯網之詐騙, 假信用咭之詐騙,電話騙案,假裝破產之詐騙,詐騙醫療費用, 詐騙保險金,通過郵件之詐騙,逃稅, 證假券之詐騙, 內幕交易,貪汙,收取回傭, 假冒偽品,侵犯版權,洗黑錢,龐氏騙局 (非法吸金或種金),虧空公款及盜取商業秘密等。 律師的責任,是幫助騙案中的受害人,整理資料,收集證據,維護其客戶利益。另一方面,亦可向捲入騙案及違規行為而被調查及起訴之人仕,提供法律意見,維護其客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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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代理人的權力、權利、職責及義務
遺產代理人的權力、權利、職責及義務,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5部份,有詳細說明: 笫54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處置財產的權力; 笫55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購買死者財產; 笫56條說明:遺產代理人在財產清單方面的職責; 笫57條說明:對按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行事的人的保障; 笫58條說明:欺詐地獲取或保留死者遺產的人的法律責任; 笫59條說明:遺產代理人的遺產的法律責任;須對死者遺產浪費或轉為己用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而可被追訴。 笫60條說明:容許發薪酬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權人。 該等薪酬不得超過所管理的不論屬何性質的所有財產的總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後$4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餘額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笫62條說明:遺產代理人的職責; 笫65條說明:遺產代理人訂立的合約; 笫68條說明:遺產代理人分派的權力; 笫69條說明:就幼年人的財產委任受託人的權力; 笫70條說明:遺產代理人交出土地管有權的權力及法院的權力; 笫71條說明:延遲分配財產的權力。遺產代理人無須在死者去世後的一年期間屆滿前分配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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