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s: 八月 2021

個人資料私隱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闡明保障個人資料。   但此法例只涵蓋個人資料。並不包括其他方面之私隱。 對『資料當事人』及『資料使用者』而言,此法例之約束力源自法例之主體條例,附表1之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2條說明由專員核准的實務守則。   六大保障資料原則 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移轉及共用) 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防止末未經准許或意外查閱、使用、更改或道遺遺失資料。 第5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制定私隱政策及措施。 第6原則 ─ 遵從查閱個人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的程式。 私隱影響評估 (PIA) 私隱影響評估是一個系統性過程,評估一項計劃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目的是避免或減低不利的影響。 資料使用者在推行可能對個人資料私隱有重大影響的業務項目或計劃前,應考慮採用這項工具。   有下述好處:  讓決策者在進行計劃前,充分考慮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直接處理在過程中已識別的私隱問題,並在設計階段提供解決方案或保安措施;  為日後的私隱循規審核及監控提供基準; 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減低私隱風險;  提供可靠的資料來源,緩和公眾及持份者的私隱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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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

洗黑錢是刑事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或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在HCMA 454/2005 及HCMA 1070/2005案中,被告人因容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存入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金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法庭判處有罪。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   此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以將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施加於指明金融機構。   任何金融機構或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明知而致使或明知而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任何金融機構如出於詐騙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任何屬金融機構的僱員、或受僱為金融機構工作、或關涉金融機構的管理的人,如出於詐騙該金融機構或任何有關當局的意圖,而致使或准許該機構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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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 知會備忘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4條說明: 任何人如欲確保任何授予書不會在他本人不知悉的情況下獲蓋章,可將知會備忘在承辦處登記。 知會備忘須自登記當日起計的6個月內有效,逾期即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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