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s: 六月 2021

離婚 – 解決財務糾紛試驗計劃

本計劃不適用於離婚訴訟中有關象徵式贍養費的申請及與訟雙方就附屬濟助已達成協議的案件。   在呈請書、答辯書或共同申請中作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或其後就附屬濟助所作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法院須在不少於10個星期及不多於14個星期內,以通知書(首次約見通知書)編配一個初步編定15分鐘之日期作首次約見之用。 申請人及答辯人均須在首次約見的日期不少於28天前,送交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予法院存檔,並須即時與對方交換該經濟狀況陳述書。   在到期日,若只有一方能送交經濟狀況陳述書存檔,則該方可把陳述書放進密封的信封內交存法院,另一方不得取覽該陳述書,直到該方能夠送交存檔並交換其經濟狀況陳述書為止。   在附屬濟助的申請送交法院存檔後,但在首次約見之前,不得索求或作出檔透露,除非:   a. 根據送交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已夾附了檔;或 b. 符合下文所述的情況。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在首次約見聆訊前不少於14天,每一方均須將一份載有下列檔和附有索引並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並且以即時交換的方式送達另一方:   a. 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一份; b.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進一步資料的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一份; c. 列出要求另一方提供的檔的附表一份; d. 扼要說明雙方主要爭議點的陳述書一份,並附上一份有關那些爭議點的簡要事序表;及 e. 首次約見通知書的送達確認書一份。   作出附屬濟助申請後,在首次約見聆訊前最少21天, 申請人可隨時將一份通知書提交法院及送達答辯人,表示他/她打算在首次約見聆訊中,請求法院免除將上段內提到的標明頁碼的檔冊交付法院,理由是此申索數額不大和簡單不應為此申索花訟費預備上述檔冊。在此情況下,除非法院在首次約見中另有指示,否則雙方無須把檔冊交付法院。     首次約見   首次約見時,為了界定爭議點和節省訟費,法官必須:   i. 決定對有關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須回覆的範圍,決定須呈交的檔,以及就將來資料更新時需提供的檔,包括把檔冊交還各方以作更新作出指示;   ii. 就估計資產價值(包括,如切實可行,共同延聘獨立專家)、取得和交換專家證據(包括關於專家會議的指示)作出指示;   iii. 就每一方想呈交的證據,包括送交法院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聆訊申請時出庭的證人,和每一方要送交法院存檔的事序表或附表作出指示;   iv. 就送達檔給根據《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6A(5)條和第17條須給予送達檔的所有有關人士,和就表格F的發出和送達作出指示;   v. 指示在首次約見中立即同時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或定出另一次聆訊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並就關於子女的約見,根據有關排解子女糾紛的實務指示,作出必要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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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效用

下列三位人仕,在其生命裡,有共同的地方,你知道嗎?   約翰丹佛 – 美國鄉謠歌星 馬丁、路德、金 –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 羅文 – 香港歌星   答案: 他們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有人認為,香港法例第73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已列明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列出無遺囑者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在分配過程中之前後排序。中國亦有相同的法律,規管無遺囑者之遺產之分配。故毋須訂立遺囑。   我們要明白,法律並不是為某個個體而度身訂立。每人有其本身獨特之財產組合,個人需要及家庭需要。況且家庭成員的訴求,每個家庭都不盡相同。法律上對無遺囑者遺產之分配,只是用預早設定的排序,減少爭拗。我們要深切瞭解法律上之分配排序,是否完全適合個人需要。   訂立遺囑不一定可以避免遺產繼承人為爭產而進行法律訴訟,但可減少訴訟的機會。   法律訴訟是昂貴的。亦引致受益人得到較少之遺產份額。因為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會由遺產支付。加上訴訟時間漫長,經歷一至數年,期間亦傷害各受益人之間的感情。況且,傳媒亦會披露訴訟細節,公諸於社會。   遺囑可以幫助遺產之計劃及安排。亦可依靠成立信託及其他財務工具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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